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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購藥需謹慎!藥監局公布5起藥品網絡銷售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 分類:新聞中心
- 作者:總臺央視記者 余靜英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4-04-28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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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網站今天(23日)發布消息,將第五批藥品網絡銷售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京東商城入駐商家違規銷售處方藥案2023年3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富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富川千年健大藥房進行調查,發現該藥房通過京東商城銷售處方藥健興肺力咳合劑時,處方來源不真實。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富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八條第四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餓百網入駐商家違規銷售處方藥案2023年3月,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廣安正和祥藥業連鎖有限公司萬盛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藥店通過餓百網銷售腎石通顆粒等藥品時,藥師未在處方上復審簽字,存在處方重復使用的風險。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2023年3月,廣安市廣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和《四川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八)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0.2萬元的行政處罰。
“本草鋪網上中藥店網站”入駐商家銷售醫療用毒性藥品案2023年1月,福建省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藥品網絡監測平臺移送信息線索,對漳州老瑞林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新城佳園分店進行調查,通過“本草鋪網上中藥店網站”銷售禁止網絡銷售的醫療用毒性藥品“雄黃”,且無法提供購進記錄等材料。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條、《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第五條、《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2023年3月,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警告、沒收“雄黃”108g、罰沒款5.02萬元等行政處罰。
藥房網入駐商家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2023年6月,重慶市璧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重慶市璧山區桐君閣皓軒藥房進行日常檢查,發現該藥房通過微信從個人李某某處購進阿利沙坦酯片等藥品,再通過藥房網銷售,且該藥房購進藥品時未查驗對方資質、未索取藥品票據及隨貨同行單據。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2023年8月,璧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和《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4萬元等行政處罰。此外,本案中關于李某某涉嫌的違法行為,已另案處理。
美團平臺入駐商家無證經營藥品案2023年6月,江西省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江西省甄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情況下,通過美團平臺開設“甄康醫療器械專營店”,銷售貝復舒牛堿性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滴眼液等藥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2023年11月,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和《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20萬元等行政處罰。
消費與合規提示:
1. 消費者通過網絡購買藥品時,請關注兩個資質:
一是藥品零售企業資質,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是否公示《藥品經營許可證》;
二是藥品資質,所購買藥品是否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藥品注冊證書》。
請勿通過社交軟件、短視頻內容發布平臺等渠道,從無資質的商家或者個人處購買藥品。
2. 從事處方藥銷售的藥品網絡零售企業和第三方平臺向個人銷售處方藥,應確保處方來源真實可靠,并實行實名制。藥品網絡零售企業還應當建立在線藥學服務制度,由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開展處方審核調配、指導合理用藥等工作,同時應對已經使用的電子處方進行標記,避免處方重復使用。
3.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具體目錄詳見《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藥品網絡銷售禁止清單(第一版)的公告》。
4. 消費者如發現無資質網售藥品、銷售禁止網售藥品等違法違規行為,請及時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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